火灾探测器(含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成都消防检测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可燃气体报警)和故障信号检验:
1. 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20只(每个回路都应抽验)。
2. 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每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量10%~20%的比例进行抽验,但抽验总数应不少于20只。
3. 被检查的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间距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各种火灾探测器检测要求
1 点型感烟探测器
应在试验烟气作用下动作,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并启动探测器报警确认灯;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应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
2 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
当对射光束的减光值达到 1.0dB~10dB 时,应在 30s 内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启动探测器报警确认灯。
3 点型、线型感温探测器
应在试验热源作用下动作,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点型探测器报警应启动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并应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
4 火焰(或感光)探测器
应在试验光源作用下,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动作,并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具有报警确认灯的探测器应同时启动报警确认灯,并应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
5 可燃气体探测器
应符合 GB15322—94《可燃气体探测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第 4.1 条、第 4.6 条要求。
火灾探测器安装检测后维护要求
1.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投入运行2年后,应每隔3年至少全部清洗一遍。
2. 通过采样管采样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根据使用环境的不同,需要对采样管道进行定期吹洗,最长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1年。
3. 探测器的清洗应由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根据产品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探测器清洗后应做响应阈值及其他必要的功能试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
4. 不合格探测器严禁重新安装使用,并应将该不合格品返回产品生产企业集中处理,严禁将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随意丢弃。
5. 不同类型的探测器应有10%但不少于50只的备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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