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压线路下方施工;高低压线路下方,不得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
2.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
3.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
4.旋转臂架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5.施工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埋地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6.对达不到本节第2条至第4条中规定的最小距离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增设屏障、遮栏、围栏或保护网,并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牌。
7.在架设防护设施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或专职安全人员负责监护,或采取停电后进行。
8.所架设的遮栏、围栏或保护网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有关要求。不能满足时,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停电、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工程位置等措施,否则不得施工。
9.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开挖沟槽时,必须防止外电架空线路的电杆倾斜、悬倒,或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加固措施。
10.在有静电的施工现场内,集聚在机械设备上静电,应采取接地泄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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