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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消防安装关于防烟和排烟系统设施设置场景

作者:成都消防安装 时间:2020-11-06 浏览次数: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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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消防安装关于防烟和排烟系统设施设置场景

一、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二、应设置防烟设施的建筑或场所

1、以下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

(2)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

2、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

(2)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丁类生产车间;

(3)占地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丙类仓库;

(4)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3、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中庭;

(3)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4)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5)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4、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180-8018-1848